港口收费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
【2015.01.16】
据报道,日前,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《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,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;为便于实际操作,交通运输部印发《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明确了收费标准等问题。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根据通知,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。其中,劳务性收费主要涉及集装箱、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及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方面;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处理、供水(包括供水、供油、供电、垃圾接收处理、污油水接受处理)等。